為避免濫行申訴,確保申訴案件之正當性,及提升倫理風紀案件之處理效率,本會於近期修正「會員違反倫理風紀案件處理程序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引進作業處理費制度與較完善之不予受理之程序規定,旨在鼓勵正當性之申訴,同時減少濫用申訴機制之情形。
增訂作業處理費制度,建立退費機制
本次增訂第2之1條。規定未來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繳納作業處理費,收費標準如下:收費基準:每一申訴案件為新臺幣2,800元。若被申訴律師超過一人,每增加一人需再繳納2,800元。惟為鼓勵具正當性的申訴,亦建立退費機制,即申訴案件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認定被申訴人應予注意、勸告、告誡或移付懲戒者,申訴人可於收到決定書後三個月內申請無息退還費用。逾期未申請者,該項費用將不予退還。
調整不予受理要件,落實程序正義
針對案件受理程序,增訂第5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將「未繳納作業處理費」列為不予受理的要件之一;然因此項欠費屬於可補正事項,公會將先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若逾期仍未繳納,公會方得決議不予受理。
法律適用原則:不溯及既往
本次第11條特別增列排除條款。針對本辦法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結案之案件,原則上雖適用新辦法,但作業處理費之徵收及相關不予受理之規定將不溯及既往,以保障既有申訴人之權益。
本次修法係為建立更健全的倫理監督機制,透過徵收程序規費,能促請申訴人審慎檢視事實與證據,而勿浮濫提出申訴,耗費公會之人力物力資源,以確保公會能將人力物力資源集中處理具實質爭議之倫理案件,進而維護律師專業形象與公眾利益。(苗)
